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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是何时出现的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也叫尤斯制, 来源于英文“use”一词,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矛盾斗争的产物。在13 世纪的英国,宗教信徒们将土地无偿捐献给教会,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且不能被没收。随着教会土地的不断增加, 封建主的税收收入持续减少,且政治经济地位受到威胁。因此14 世纪英国王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许可捐赠给教会的土地一律被没收。教徒们则创设了“用益制”作为对策,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替教会经营管理土地,土地产生的所有收益仍然归教会所有。后来用益制被广泛应用并发展成信托。
  • 狭义的信托法律与广义的信托法律主要区别是什么?

    狭义的信托法律仅指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法,即调整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广义的信托法律是指调整所有与信托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民事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国家管理信托活动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如关于信托登记管理、信托税收管理、营业信托管理、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与委托代理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等。(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进行追偿。(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一般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但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采取行动。(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 目前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截止到2020 年末,与信托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 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信托发展历程具体包括: 1979—2000 年:信托的探索时期,信托业不仅具有高度银行化的色彩,而且实行的是全能金融与混业经营模式,但实际上信托业的功能发生了错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2001—2006 年:信托业的规范发展时期,相继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信托业功能的回归, 突出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2007 年至今:信托的转型与提高时期,原银监会于2007 年重新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并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监管文件,共同构成了信托业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加快行业回归业务本源的步伐;同时还建成了“一体三翼”的信托监管架构,完善了信托业的顶层设计。
  • 什么是信托文化?

    信托文化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
  • 信托文化内容的五部分都包括哪些?

    信托文化内容包括五个部分:服务,信托公司应坚守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民生, 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责任,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特有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效益,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底线,信托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信托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合规创造效益,杜绝不当创新,保持稳健运行;品质,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塑造行业良好声誉。
  • 信托文化建设的五年规划是什么?

    从2020 年至2024 年,在全行业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推动信托文化建设有步骤、有计划地向纵深开展。2020 年为“信托文化教育年”,2021 年为“信托文化普及年”, 2022 年为“信托文化确立年”,2023 年为“信托文化深化年”,2024 年为“信托文化提升年”。
  • 信托公司如何在实际业务中落实“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信托文化?

    根据《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1) 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2)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3)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4)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它主要用于化解行业风险,为行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自成立以来,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发挥了行业运行“稳定器”和行业风险“消防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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