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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信托成立后,信托当事人出现意外,信托还能继续执行吗?

    信托一旦成立,就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即使出现了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信托也依旧存在。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意外身故,但他为子女设立的信托并不会因此终止,受托人依旧会履行约定的职责,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并将收益全部交给小信的子女。假如小信委托的信托公司破产或者解散了,小信在该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也依然有效,此时,可以由信托文件指定的信托机构担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到信托目的实现才终止。如果受益人小信儿子意外身故,信托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信托合同执行;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同时信托只有小信儿子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则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 如果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安全。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 在信托消费者设立信托之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要求变更信托条款吗?或者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来管理信托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可以。如果在设立信托后,发生了信托消费者在信托设立时没能预见到的特殊情况,并且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信托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托公司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同时,如果信托公司没有按照信托消费者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反了信托目的来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公司违背了自身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财产受到了损失,那么信托消费者是有权申请撤销信托公司的不当处分行为,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 设立信托之后,信托委托人可以申请变更信托的受益人吗?

    可以。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时候,信托委托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一是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二是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情况;三是变更决定经过受益人同意的情况;四是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或信托文件规定的这三种情况下,委托人还可以申请解除信托关系。
  • 当前信托行业,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等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了哪些行为规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自律公约》的规定,信托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信托产品时,需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不能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不能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也不能向投资者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例如保本保收益等。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其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信托从业人员不得接受贿赂或实施贿赂,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 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具有怎么特点?

    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信托公司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信托公司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对所有信托项目或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按照信托原理,信托项目的风险名义由受托人承担,实际由受益人承担。另一方面,受股东委托,以本人的身份对自有业务进行经营管理,并履行对信托项目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承担固有业务的风险,以及未能尽职履行对信托项目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而承担的对受益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因此,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评估应首先区别风险承担主体。依照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对信托公司的风险评估,一方面是对以受托人身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信托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即对信托公司管理的所有信托项目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对以本人身份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自有业务以及信托业务赔偿责任风险进行评估。
  • 信托行业近两年有没有经营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对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有影响吗?

    有,近两年出台的重要政策主要有两部,一是在2018 年 4 月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展业要求;另一部是在 2020 年 5 月银保监会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信托公司主营的资金信托业务制定了相关规范细则。两份文件对于信托行业都有着重要影响,主要目的在于推动行业转型发展,让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服务信托消费者,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未来,信托公司开展业务会更加规范,管理水平也会不断提升,信托消费者购买产品面临的风险会更低。
  • .近两年常听到的“资管新规”到底说的是什么?对信托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

    资管新规是指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委在 2018 年 4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是一部专门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与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与私募产品密切相关。资管新规对信托消费者投资理财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消费者购买的资管产品不得再保本保收益,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担能力;二是随着资管业务的规范,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好地控制,能让信托消费者所处的投资理财环境更加健康、规范、稳定。
  • 什么是刚性兑付?打破刚性兑付又对信托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刚性兑付,一般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对发行的资管产品保证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的不合规行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有三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刚性兑付:(1)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没有真实、公允的确定净值,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让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3)当某支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在打破刚性兑付后,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收益,将根据所投资产的实际收益表现而实时波动,那么这就可能出现资金的损失,因此需要信托消费者更加仔细的甄别各类资管机构与资管产品,优选管理人,提升产品的收益水平。
  • 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一方面“刚兑”的各类产品让金融市场积累了过多的风险。从资管业务的本质来看,购买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就要承担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然而资管新规前,理财产品出现亏损时,资管机构就会拿自己的总利润来弥补亏损。因此 “刚性兑付”在表面让投资者享受了稳定收益,但实际上只是把本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移给资管机构,不利于资管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打破刚性兑付将使风险与收益更匹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刚性兑付违背了投资理财的一般规律,使得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不能反映到产品价格中;同时也使得投资者理财理念扭曲,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打破刚兑后,将促进资管行业向代人理财的本源回归,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有效管控资管机构的道德风险和市场乱象;同时将使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将更加匹配,避免资管产品为追求收益而罔顾风险,恢复金融市场的定价效率和资源匹配作用;打破刚性兑付还可以使无风险利率向合理水平回归,挤出刚性兑付在资金成本中注入的水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现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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