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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信托推出《2008年信托公司年报分析之三:自营业务篇》

发布时间:2009-07-20 阅读量:22610

      从政策层面,信托“新两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充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导向――鼓励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为了检验信托公司对政策导向的适应度,百瑞信托根据2008年各信托公司年报,对各信托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2008年信托公司年报分析之三:自营业务篇》。
      本期百瑞观点:
      ◆受证券市场影响,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及占比较07年均有大幅下降;
      ◆行业自营业务收入相差悬殊,集中度较高;
      ◆信托行业自营业务收益率偏低;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是信托行业自营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
      ◆通过信托“新两规”在政策层面的引导,大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建立了以金融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为主的盈利模式,并为其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利息类收入难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
      ◆贷款客户集中度较高,部分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逾期情况严重;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率相差较大;
      ◆行业不良资产比率较高,贷款逾期是主要原因。

    2008年信托公司年报分析之三:自营业务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