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

Customer service

[字体: ]
全部展开
  •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投资调查问卷,确认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次是核对确认信托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细则。一是投资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资金运用方式,税费承担,资金募集账号,风险揭示说明,增信方式,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期限,付息方式等。二是消费者个人认购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认购产品份额,银行卡信息等。消费者者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核实落款为信托公司公章。最后,提示两个重要的认购签署环节,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应该进行录音录像,信托公司通过这一环节向消费者充分揭示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避免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信托产品的情况发生,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应当将认购资金转入信托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内,且注意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消费者还需要注意区分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以免汇错账户,在转账完成后,消费者还应当注意留存汇款凭证。
  • 如果信托消费者首次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首次推介产品时有哪些约束事项?

    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首次推介信托产品或与其签署信托文件之前,需要信托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填写调查问卷、填写风险揭示书等形式的书面文件,来评估信托消费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信托消费者在信托文件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承诺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信托公司进行问卷调查时,调查事项至少会包括如下内容:信托消费者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投资信托的目的;信托资金来源;过往投资经验;家庭可支配年收入及可投资资产状况;可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对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金融投资市场及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是否有一定的了解;是否清楚信托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等。另外,信托公司向个人消费者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作出的委托人风险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 金融消费者在一些资产管理产品的说明书上,经常能看到风险等级二级、三级之类的文字,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对于以信托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来说,投资是有风险的,而风险水平既代表潜在的收益空间,也代表着损失的可能性。为了简单明了的展示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水平,各类资管机构通常按照产品所投资产的性质,将产品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损益可能性。风险等级越高,潜在收益空间越高,但其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同样较高;风险等级低的产品所面临的资金损失可能性较低,但潜在收益空间也相对有限。目前市场上常见到的二级、三级代表产品的风险等级分别为中低等、中等,风险等级相对较低。
  • 如果消费者想设立信托,需要采取何种形式,可以口头形式吗?怎么样才算信托正式成立呢?

    设立信托不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信托合同的形式、第二种是遗嘱的形式、第三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的方式。因此口头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信托成立也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信托合同签订的时候就意味着信托成立;如果是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况,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时候便意味着信托成立。
  • 如果信托公司向信托消费者承诺产品保本,且收益年化至少7 %,可以相信吗?

    不可信,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均属于监管机构禁止的违规行为。根据最新监管要求,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信托消费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所以不能相信信托公司做出的任何保本承诺或者最低收益承诺。为最大程度保障信托消费者的权益,信托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信托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管理信托财产。
  • 如果信托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一只风险等级较高的信托产品,来获取较高收益,应该如何购买?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要求,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前,都需要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试的结果来确定他的风险承受能力,再与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根据监管要求,资管机构只能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他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高的信托产品,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则只能购买风险等级较低的信托产品。因此,若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较高风险等级的信托产品,必须要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 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有没有犹豫期?

    有的。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经济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目前,信托、银行私募理财、私募基金等私募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已经有了关于冷静期的相关说明。具体来看,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要求,信托产品成立日之前,已经购买信托产品或服务的信托消费者如果要撤销认购,信托公司应当遵从消费者的意愿,解除其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并及时退还相关信托资金或资产。除了信托以外,银行私募理财、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均设置了不少于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安排,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消费者改变决定,可以解除签订的销售文件,资管机构需要及时退还消费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 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可以将产品转让吗?

    可以转让。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于信托消费者接触较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集合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该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产品与其他所有金融产品一样,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化产品,当前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并不畅通,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主要以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形式开展。信托受益权的流转,是指在信托合同允许、且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各种形式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他人或使其在市场中流动的行为,这包括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的质押等。
  • 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信托消费者在什么时候、什么渠道能够看到?

    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需要披露三大类内容。第一类内容是年度报告,信托公司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年报内容,信托消费者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到信托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第二类内容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也就是针对发生可能影响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公司会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第三类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报告,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通常会每年的 4月 30 号之前将前一年的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放在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信托消费者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也会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 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信托产品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信息披露:一是产品推介信息。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二是产品成立信息。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设立情况向投资人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情况、信托计划规模、合同份数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等。三是产品管理信息。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按季度制作信托资金运用的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时,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受益人披露。最后,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出具信托项目的清算报告等。
共 300 条
跳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