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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设立一家信托公司,需要经过哪些阶段?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
  • 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哪些内部管理与控制措施?

    信托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风险评估情况,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间。常见的内部控制措施有以下七项:(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即同一事项上不同岗位的人能相互牵制和监督,且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固有业务部门共享;(2)授权审批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分级授权体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3)会计系统控制:信托公司的会计系统,对内要能提供经营管理的诸多信息,对外可以向委托人、受益人等提供用于投资等决策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财产保护控制:首先信托公司要做好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工作,其次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最后是要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直接接触资产;(5)预算控制:信托公司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6)运营分析控制: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各类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分析或综合分析,进而掌握信托公司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为持续的优化调整奠定基础;(7)绩效考评控制:信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要对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占有、使用、管理与配置公司经济资源的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和提高经营效率效果。
  • 信托公司的分布情况如何?

    截至 2020 年底,全国共有信托公司 68 家。从注册地的地域分布来看,除广西、宁夏、海南三省(区)没有信托公司外,其余各省(区、市)均有注册信托公司。注册在北、上、广、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较多,其中北京市 11 家、上海市 7 家、广东省 5 家、浙江省 5 家、江苏省 4 家;其余各省(区、市)的信托公司分布较为分散,基本维持在 1 到 2 家。
  • 哪些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

    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下列情形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监管部门可以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1)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2)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4)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5)拒绝向信托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6)违反承诺、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的;(7)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8)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9)违反承诺进行股权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10)拒绝或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11)不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的;(12)在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主要股东拒不补充资本并拒不同意其他股东、投资人增资计划的;(13)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其他股东等利益的。
  •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国内信托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若境外金融机构想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 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6)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7)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8)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 在经营过程中,信托公司如何收取信托报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信托报酬收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业绩报酬两种。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受益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此外,若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 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什么样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建立“三会一层”为主体的治理体系,“三会” 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层”主要是指高级管理层。信托公司应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监高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信托公司实施稳健、良好的经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保证信托产品的风险可控。
  • 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什么?

    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 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 = 净资产 - 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 - 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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