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

Customer service

[字体: ]
全部展开
  • 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信托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 信托公司在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时,是如何对客户分类的?

    信托公司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通常会根据反洗钱管理的要求对信托消费者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将信托消费者划分为高风险类客户、关注类客户和低风险类客户。高风险类客户的特征包括:客户身份资料经核查,与客户留存资料不相符的;每季度累计报告可疑交易超过 3 次,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大额提现频繁,每季度超过 3 次的。关注类客户的特征包括:每季度累计报告可疑交易在 3 次以内(含);大额提现比较频繁,每季度 3 次以内(含);客户资料不齐全或身份资料未能及时更新。低风险类客户特征包括:账户开户资料齐全,经核查与客户留存资料相符的;不存在被报告过可疑交易行为的;通过有效途径了解并确信,该账户不会对信托公司带来法律风险或承受处罚损失。
  • 如果某信托公司私下跟消费者签订保本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消费者并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管形式如何,均认定无效。
  • 什么是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也叫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将信托作为经营业务,并以盈利为目的。在我国,从事营业信托的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收取报酬。信托机构从事营业信托,不仅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规定,还要接受相关金融法规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与之相对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包括民事信托、慈善信托。民事信托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原则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
  • 什么是主动管理信托?

    主动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上述所列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中,信托公司将其中一至二种职责外包给其他金融机构,但不影响受托人主动管理地位的信托项目仍可划分为主动管理类。主动管理类信托有两点最主要的特征:(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 ;(2)信托公司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 什么是被动管理信托?

    被动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的产品设计、客户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不承担实质职责,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仅对委托人的决策、指令进行简单的执行,并收取相对较低水平的报酬的信托业务。
  • 信托公司在确定了项目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类别后,能否进行修改?

    根据要求,信托公司在确定了信托项目的主动管理或被动管理的类别后,不得随意更改,在净资本计算、监管评级、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管理核算等任何工作、任何环节均应保持口径一致。
  •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计划,需要遵循哪些要求?

    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 融资类信托包含哪些业务形式?

    信托公司在融资类信托业务中主要承担的职责是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推荐信托项目,向特定项目提供债务融资并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受让信托、以及带有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等。
  • 投资类信托包含哪些业务形式?

    投资类信托包含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信托业务形式。在此类信托中,受托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投资管理职责进行外包,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一般由信托公司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但如果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共 300 条
跳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