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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且最终亏损,该消费者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可以。金融消费者购买到风险等级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属于卖方金融机构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 167 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 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如果因为受托人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信托消费者如何索取赔偿?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信托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同理。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时有哪些要求?

    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进行规范披露,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团队背景,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还应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推介信托产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产品特点,对委托人资格和推介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委托人进行推介。同时信托公司应坚持合规投资人标准、私募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妥善保存营销记录,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承担,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的销售风险传递,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承诺收益、夸大宣传、诱导购买、利益输送等禁止性行为。
  • 当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信托公司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时,相关的推介材料需要由信托公司提供,且信托公司应保证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信托公司应当将关于信托产品推介的监管要求体现落实在与代理推介机构的合同约定中,对代理机构代理推介行为进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代理推介行为,并对代理推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信托产品的委托推介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推介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制定完善的代理推介内控规范,并应当与代理推介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和转移方式。
  • 某信托消费者在一家银行网点看到这家银行代销了两款信托产品,一款是由该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 A 发行的,一款是由无关联关系的另一家信托公司 B 发行的。两款产品对比,A 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是否更加安全有保障?

    产品安全保障与银行是否控股信托公司之间,无必然联系。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不论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代销产品时,银行都应该首先对投资者负责,对寻求代销的信托公司保持统一的准入门槛。不同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并不会因为是否被控股而有区别。
  • 什么是产品资金池运作?禁止资金池对金融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资金池运作,是将不同产品募集的资金汇集到一起,统一管理、运作的模式。在资金池中,通常无法区分单笔投资与单只产品的对应关系。资金池运作下,资管产品通常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会导致产品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混乱,产品穿透监管困难等问题,长此以往,产品的管理难度将不断提升,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也会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容易引发风险。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由于资管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在投资者之间流转,不同时期退出的消费者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禁止资金池后,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风险更加明晰、收益更加准确。
  •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来认购信托产品吗?

    不可以。认购信托产品的资金必须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有哪些?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免于信用增级吗?

    不一定。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50 亿元;2.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 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 信托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委托人一般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在特定情况下,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在特定情况下,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7)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对于违反信托法规定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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