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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产品一般多长时间披露一次产品净值?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产品,也按照此规定进行产品净值的披露。
  • 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信托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定可以达到吗?

    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投资管理人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而计算出来的金融消费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业绩基准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理财经理沟通投资意图的高效工具。需要注意的是,各类金融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通常只作为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参考,不具备承诺实际收益的作用。
  • 信托消费者能否在信托产品到期前赎回本金和收益?

    信托消费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本金和收益:(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转让人与受让方商定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划分资金后,转让行为生效。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信托产品到期前的流动性要求。(2)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发生了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由信托公司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受益人可以提前收回本金及收益。但这种选择方式的主动权通常由信托公司掌握。上述情况针对的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产品,消费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期选择赎回信托份额,实现在信托产品到期前的退出分配。
  • 信托产品的收益一般多久分配一次?

    信托产品收益的分配周期在签订合同时,会在信托合同里写明,常见的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和到期后一次性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时,信托公司将信托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在约定的分配周期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消费者。
  • 如果信托项目发生了风险事件,信托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如果发生了风险项目,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 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什么?

    这种说法主要针对的是债权融资类信托,对这类业务,之所以说担保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当融资方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受托人可要求融资方或交易对手履行担保义务,来保障其债权、物权或其他权力的顺利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重要手段,信托公司需要在信托产品运营管理过程中随时监督担保的落实情况,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 信托公司对部分信托产品会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预警线和止损线的设置,一般出现在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是为了防止信托财产运作不顺利,导致优先级资金的本金遭受亏损。银保监会 2010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当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平仓。
  • 既然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那是否存在有限连带责任担保呢?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我国,连带责任担保即指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都是指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还债之前,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方都可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偿还,暂无能力偿还的,待具有偿还能力后再进行偿还。如不偿还,债权人有权进行起诉。
  • 当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谁?

    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 信托产品终止后,信托公司要出具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清算报告需至少包括:(1)信托的基本信息;(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情况;(3)信托收益情况及分配情况;(4)清算报告异议期限及受托人解除责任声明;(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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